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排油烟设施清洗服务活动,提高行业自律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消防条例》、《国家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为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企业和单位食堂等场所集烟罩、排油烟管道、厨房烟囱等集排油烟设施(以下简称:“排油烟设施”)清洗服务的社会单位,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排油烟设施清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排油烟设施清洗活动,应当本着“服务社会、合法公正、安全第一”的原则,遵循行业规则,履行工作责任,保证服务质量。
第四条 清洗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排油烟设施清洗行业单位会员实行资信管理制度。
第二章 资信证书管理
第五条 取得资信证书的排油烟设施清洗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清洗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单位会员;
(二)企业具备法人资格,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且建筑面积60(含)平方米以上,其经营范围涵盖排油烟设施清洗项目;
(三)人员组成:清洗队长2人、电工2人、清洗人员8人(含兼职),从事排油烟设施清洗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四)排油烟设施清洗基础及专用设备应满足清洗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标准《排油烟设施清洗技术规程》的要求,且设备齐全有效;
(五)办公、仓储、住宿等场所独立设置,各项设备配置整齐,规划有序,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六)具有《排油烟设施清洗合同书》、《排油烟设施清洗前状况表》、《排油烟设施清洗记录单》、《排油烟设施清洗验收单》、《油烟管道清洗记录证明》等规范性文书范本;